交房时间延迟两年半,按照合同应给违约金,但是至今没有着落。
近日,市民吴女士拨打半岛热线反映,2016年7月,她在即墨蓝村丽惠源买的房,合同上写着,2016年12月31日交房实际到2019年7月才交,吴女士说按照合同,应该是2016年年底就要交房。因种种原因,拖到了今年7月份,现在都2019年底了。延期了两年半的时间,合同上面的违约金问题一直都没有消息。
通过吴女士提供的合同记者看到,当时合同上面确实写的是2016年12月31日交房。如果没有及时交付的话,违约金按照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据吴女士介绍,虽然已经交了房,但是房产证一直还没有办下来。每次去售楼处找负责人要说法,对方都说往上反映,之后就没了下文,感觉是故意在拖延。
对于吴女士的问题,记者联系了开发商,一位朱经理表示,她目前不负责违约金的相关事宜,可以咨询另一位孙经理。记者又联系了孙经理,孙经理表示,目前开发商正在给业主陆续办理房产证。
对于违约金问题,可以与有关业主进一步进行协商。截止到记者发稿吴女士向记者反馈称,目前开发商已联系她办理房产证。对于违约金的问题,售楼经理答复:等全部办完房产证,会给出解决办法。他现在给不出具体时间……
12月15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延期交付房屋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又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张宝清律师说,建议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市民在购房等交易活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后再签约,以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019-12-16 青岛新闻网
2019-12-17 青岛新闻网
2019-12-17 青岛新闻网综合
2019-12-17 青岛新闻网
2019-12-17 青岛新闻网
2019-12-17 青岛新闻网
2019-12-17 青岛新闻网
2019-12-14 青岛新闻网
2019-12-17 齐鲁网
2019-12-17 青青岛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