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儿买车买房,6年受贿600余万
湖北省宜昌市中医医院原院长刘雄受贿案开庭审理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1月8日上午9时许,由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宜昌市中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刘雄受贿案在猇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猇亭区检察院检察长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宜昌市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涉案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雄在担任市中医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市中医医院与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受鲁某等8人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商人送来车和房
2012年至2014年5月,商人鲁某向宜昌市中医医院供应医疗器械设备价值人民币1100余万元。为感谢刘雄在设备购销中给予的帮助,鲁某为刘雄的女儿购买汽车,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刘女一套房子。刘雄实际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371万余元。
2014年9月,刘雄夫妇前往上海为女儿买车,鲁某为感谢刘雄在其业务上的帮助,出资人民币30余万元购买了一辆越野车送给刘雄,该车一直由刘女使用。2016年9月,刘雄去上海给女儿买房。鲁某将个人2012年购买的位于上海普陀区126.19平米的公寓,以原价人民币554万元的价格卖给刘雄。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双方签订了人民币7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后经专业房产公司评估,该房屋当时实际市场价值人民币890余万元,与实际支付买房款相差人民币300余万元。
对以上犯罪事实,刘雄当庭认罪。但其辩护人认为,评估公司认定的890万元的市场价值不符合该案的交易实情。应当以合同价700万元认定为房屋的市场价。即刘雄在购买鲁某房屋交易中收受的贿赂为146万元,而不是300余万元。
公诉人陈莉当庭表示,最高法在2007年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即“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和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个市场价格通过委托中介进行评估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惯例。
受贿是为了女儿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刘雄在校学习和工作初期是追求上进的。他凭着自己的努力,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组织也给予了充分的信任和肯定,选拔至宜昌市中医医院任院长、党委副书记。任院长初期尚能警醒自己,但没过两年就在众多医药供应商的四方围猎下缴械投降。
2013年下半年,商人张某送给刘雄一个装有“家乡特产”的礼盒,刘雄接受了。但当他知道礼盒内装有人民币15万元现金的时候,他抵制住了诱惑,次日将15万元现金悉数退回。
2014年春节前,张某改头换面,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刘雄一块100g金条,碍于情面,他这次没有拒绝。之后,张又以拜年、生日、中秋等名目共14次送给刘雄金条,价值达人民币65万元,刘雄均收入囊中。
刘雄在和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中,错误地将礼金礼物赠送当作正常的人情往来,导致刘雄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刘雄出差到武汉、常州、深圳等地,也总有供应商跑前跑后为其买单服务,邀请其前往风景名胜区休闲旅游。刘雄赴深圳参加全国医疗器械展销会时,设备供应商成某全程陪同,并在酒店的房间里送给刘雄人民币2万元现金供其消费,刘雄不但没有拒绝,反而错误地认为,对方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过于推辞反倒显得不通人情,遂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商人鲁某同样深谙此道。刘雄夫妻到上海5次探望女儿,其中有4次都是由所谓同学关系的鲁某全程安排接待。当得知刘雄想给在上海工作的女儿买车买房时,鲁某又主动献殷勤。
刘雄在《悔过书》中曾说:“收受贿赂是为女儿减轻经济负担。”陈莉当庭表示:为女儿买车、买房,本无可厚非,但用违法的手段谋取家庭利益,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葬送亲人的幸福。错误的人情观、家庭观使他走上犯罪道路,也留给家人一辈子的伤痛。
不给钱就给脸色
检察机关指出:刘雄在确定药品、医疗设备等供应商这些方面,大搞权力寻租,一次又一次地挑战党纪国法,甚至到了不给钱就给脸色的地步。
2016年,商人成某为了促成供应业务,事前承诺给刘雄人民币20万元的好处费,刘雄答应了,并不顾其他人对成某所报价格过高的意见,同意以成某所报价格完成这笔业务,但事后成某只一次性给了刘雄人民币10万元。
事后,成某多次到刘雄办公室,都受到刘雄的冷落。成某醒悟过来后,又给刘雄送去了人民币10万元。刘雄收受的最后一笔贿赂是2018年8月13日收受商人李某的人民币10万元贿赂金。
陈莉说,此时正值宜昌市委在巡察市中医医院,可以说是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到了极点。刘雄从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也完成了从最开始不敢收到后来不给钱就给脸色的彻底腐化堕落,短短6年间受贿高达人民币600余万元。
检察官办案时还注意到,刘雄收受他人贿赂,或在酒桌上,或在小区楼下,但更多的是在院长办公室。
检察机关认为,刘雄收受8人600余万元,除一人的行贿事实是调查机关立案前掌握的以外,其他都是刘雄到案后主动交代,应当认定刘雄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刘雄及其家人已全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
蒋长顺 陈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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