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苏雅)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六年来北京市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涉婚恋诈骗案件72件。统计发现,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主要为中年男性,占比超过八成,被害人则以大龄未婚女性为主。
“大龄未婚女性往往处于情感空白状态,面临的家庭、社会舆论压力较大,迫切想要结婚。”三中院刑二庭庭长王海虹告诉记者,大龄未婚女性通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受骗金额往往更大。
在超过一半的案件中,双方是通过婚恋交友网站、社交软件等网络平台相识。由于网络交友不受时空限制,被告人可以“一对多”同时与多名被害人交往并实施诈骗,部分被害人甚至都没有见过被告人一面,就被骗钱财。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呈现出明显的“套路”。王海虹法官表示,被告人通常会采用“四步走”的方式,首先虚构自己的过人身份,以富二代、公务员、高学历人士较为常见,获取到被害人的好感后便表达结婚意向迷惑被害人,在这一过程中常常伴有亲密关系。
待到被害人落入情网,被告人的生活便会频频遭遇“意外”,开口借钱。借款通常是渐进、持续的,其间还会伴随着小额还款,让被害人放松警惕。最终在“借”到足够的钱款后,被告人便携款潜逃。
甚至有被害人出于感情因素,竟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后将钱借给被告人。2016年,李某与孙女士在婚恋网站相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李某谎称自己是飞行大队的安全员,表示要和孙女士结婚并为她买房。但不久后,李某以家中亲戚挪用公款需要偿还、购买婚房等理由,劝说孙女士为其从银行贷款100万元,还从孙女士母亲处借款90万元。
当时李某承诺本金、利息均由他偿还,但事实上其只偿还了20余万元。最终,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钱款均已被其用于赌博或清偿个人债务,孙女士所借的贷款只能独自偿还。
不过由于男女双方感情的复杂性,在认定此类案件时,法院会严格审查案件情况,并非所有在感情中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都成立诈骗。三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杨立军表示,是否构成诈骗,要综合考虑钱款给付的用途、时间节点、习惯等原因,如果双方确实是基于感情而自愿给付钱款,事后出现争议的,可以通过民事案件解决。
2019-12-05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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