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3日电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社部网站今日刊发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答问内容,就其中热点予以了解读。
《暂行办法》规定,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关负责同志指出,为回应港澳台居民关切,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我们启动了《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制定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反复听取各方建议,特别是多次听取港澳台有关机构和组织、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港澳台资企业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暂行办法》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近日颁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维护在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便利化,进一步推动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交流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暂行办法》依据《社会保险法》,充分体现“一国两制”原则。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适用人员范围。《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就业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二是关于适用险种。《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是关于待遇享受。《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暂行办法》对参加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等几类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
四是关于经办程序。《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同时,《暂行办法》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障卡、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跨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五是关于双重缴费问题。为切实保护港澳台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诉求,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是关于政策衔接。为给未来的衔接安排留出空间,《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哪些新政策尤其值得港澳台居民了解和关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第一,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和险种范围进一步明晰。一是被内地(大陆)各类用人单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并依法享有各类社会保险权益。二是在内地(大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按照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由各级财政按照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适用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的延缴、补缴政策。《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其延长缴费或补缴,保障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实现跨统筹地区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并明确了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方式。
第四,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来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已在原居住地参加了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有可能出现双重参保的情况。针对这个问题,《暂行办法》有怎样的考虑?
就此,有关负责同志回答称,《暂行办法》在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权益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双重参保问题作出了合理安排。《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对于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主要考虑是上述三个险种均为应对即期风险事件的险种。遵循属地参保原则,有利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及时享受服务及相关待遇,较之在原住地参保而言,更为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有效保障其权益。而且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均规定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参保不会加重个人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中个人缴费的全部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就医使用,参保人死亡时个人账户可以依法继承。
另外,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考虑到内地(大陆)与港澳台社会保险制度差异明显,情况复杂,《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港澳台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为未来政策衔接留出了空间。“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研究基础上,视情建立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协商机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快确定具体解决方案,更好地增进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人员流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障。”
有记者提问:《暂行办法》明确台湾同胞可凭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大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作出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对于已经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居民,相关社会保险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
对此,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去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凡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可申领居住证,享受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办法》明确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基于上述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了台湾居民可凭居住证在大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就此作出相关安排,以更好地保障台湾居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是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不承载持证人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因此,台湾居民居住证系台湾居民参加大陆社会保险的唯一有效证件。考虑到在居住证政策出台之前,已有部分台湾居民凭台胞证在大陆参保,我们将对此作出妥善安排,保证平稳衔接过渡,确保台胞相关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暂行办法》出台后,下一步工作有哪些打算?有关负责同志称,一是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二是积极稳妥推动贯彻实施。三是视情建立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协商机制,确保政策发挥积极效应。四是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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