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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童被狗咬伤致死 律师:狗主需担责、赔偿

2019-11-27 14:25    大众网·海报新闻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1月27日讯(记者 吴军林 实习生 徐兴荣)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保定市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只突然扑来的恶犬咬伤并进行拖拽,家长闻讯赶到将恶犬驱离后随即将女童送医,但女童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殒命。这起案件中,狗的主人应如何担责引起舆论关注。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这起犬只伤人事件发生于11月21日,伤人的犬只是当地一名村民在家中喂养的两只牧羊犬,该村民事后称并不知两只犬从家中跑出。两只恶犬已被相关部门带走。

事发现场,图源:燕赵都市报

27日,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夏薪淇对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说,大型犬的饲养人应该预见到,自己饲养的大型犬会对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危险。因此,饲养人应对自己饲养的动物严加看管,以保证自己饲养的动物不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夏薪淇认为,本案中,大型犬的饲养者明显对自己饲养的大型犬未尽到严格看管的义务,因疏于对大型犬的看管和防护而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大型犬的饲养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律师也认为,除非是狗的主人故意放狗咬人,或者因为存在严重过失行为而导致女孩受伤、死亡,一般情况下,如果狗的主人没在现场,由于对犬只疏于管理造成事件的发生,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狗的主人需对女孩家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夏薪淇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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