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广西金嗓子公司的传奇人物江佩珍成限制消费人员”的消息在网络上流传。
因为一直没有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全国闻名的金嗓子集团旗下广西金嗓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金嗓子食品”)和实控人、香港上市公司金嗓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嗓子”)董事长、主席江佩珍,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员”。
▲江佩珍被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10月31日,经过小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核实,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西金嗓子)法定代表人江佩珍,于2019年7月10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人员”。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2019年9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广西金嗓子的子公司——广西金嗓子食品有限公司(金嗓子食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广西金嗓子的子公司——广西金嗓子食品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际控制人是江佩珍。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记者查阅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嗓子食品与方星空华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星空华文)广告合同纠纷的终审民事判决书。因金嗓子食品对两档节目的收视率不满,拒付代理商星空华文的剩余广告费,被后者告上法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金嗓子食品支付拖欠星空传媒的5100多万广告费,而金嗓子食品拒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限制消费人员: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措施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修正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版)两项规定。
▲资料图片
金嗓子喉片是耳熟能详的护嗓产品。1994年底,广西金嗓子制药厂成立。据媒体报道,2014年仅金嗓子系列产品的产值就超8亿元。当时最为家喻户晓的就是那句广告词:“保护嗓子,请用金嗓子喉宝”。
2015年7月中旬,被誉为“国民喉片”的广西金嗓子,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此后广西金嗓子表现平平。
广西金嗓子是上世纪90年代由柳州市糖果二厂改制而来,原厂长兼党委书记江佩珍成为企业实控人。现上市公司多名高管是柳州糖果二厂出身,仍是创业时代班底。江佩珍现年74岁,46岁的儿子曾勇为上市公司执行董事。金嗓子的创业故事颇具传奇性,江佩珍从华东师范大学王耀发教授处获得一张治疗慢性咽炎的配方,改造成金嗓子大卖,作为感谢将王教授头像印在产品包装上。后来女企业家开启亲身代言风潮,董明珠、陶碧华头像纷纷出现在自家产品上,金嗓子包装上的头像变成江佩珍本人。
企业查询信息显示,多年来,广西金嗓子坚持以创立名牌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生命,走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兴厂道路。公司拥有员工近千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人员占31%),总资产2亿多元,年产值5亿多元;产品包括以金嗓子喉宝(防治喉病、保护嗓子)和都乐胶囊(降血脂、降胆固醇)为龙头一系列品牌;连续多年被评为广西优秀科技型企业、广西医药行业先进单位。金嗓子喉宝牌润喉片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的荣誉称号。
了解一下
“限制消费人员”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限制消费人员: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措施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7修正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版)两项规定。
因此,江佩珍作为金嗓子食品的实控人被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其被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行为。
关于江佩珍被列为“老赖”,
对于后续案件执行会如何反应?
金嗓子食品方面,
目前还没对此事进行回应。
来源:广西新闻网综合、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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