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入狱服刑4年多后,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被减刑7个月。
10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曹濮生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法院对罪犯曹濮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9月24日止。
罪犯曹濮生,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判决,曹濮生因受贿罪、贪污罪获刑19年。本案涉案赃款人民币1147.66184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24日止。
曹濮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罪犯曹濮生于2015年1月23日入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12月,河南省粮食局下属企业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与美籍华人邓某,在郑州合资成立河南龙胜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中邓某出资657万元。2010年,龙胜行公司亏损停业,邓某找到曹濮生及金粮源公司总经理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均被拒绝。2011年3月初,邓某以在全国“两会”上散发曹濮生的腐败问题材料为要挟,要求曹赔偿其损失。在曹濮生安排下,河南省粮食局下属单位河南省金地集团总经理胡某和项目合作方的河南某置业公司董事长薛某,各出资400万元给邓某。
法院认定,曹濮生此举,属贪污河南省金地集团公款400万元,向河南某置业公司索贿400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曹濮生利用其担任新乡市委政法委书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河南省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9万余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濮生在其下属的金粮源公司委托加工大米包装盒的过程中,安排其亲属承接相关业务,并肆意抬高单价,从中渔利40万元,占为己有。
最终,法院认定曹濮生受贿689万余元,贪污44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刑事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濮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罪犯曹濮生系老年罪犯,受表扬9次。
法院认为,罪犯曹濮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2019-10-09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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