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更好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首席技师选拔工作统筹考虑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复合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布局,重点从本市新旧动能转换20大产业领域中选拔产生。
每次选拔最多不超100人
《办法》所称青岛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最多不超过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本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含取得金蓝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上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具有技能特征的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驻青部队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
按规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聘期内且所聘职业技能岗位与技师或高级技师层次相当的,也可以参加首席技师选拔。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青年技能人才
《办法》明确了首席技师选拔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选拔范围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首席技师选拔:
➢在本职业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特长或绝招绝技,创造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工作法或者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生产难题,创造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纪录的;
➢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方面作出较大贡献,产生重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技术部门认定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在本市用人单位一线从事技能工作10年以上,在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带徒传艺、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得到单位或行业奖励,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
➢在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6名、全国二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3名、省级二类和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第1名的;
➢获得区(市)首席技师、青岛市级以上行业首席技师,中央、省及市直单位(企业)首席技师,或者获得青岛市级以上技术能手、山东省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等称号的;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青岛市突出贡献技师、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技能类)、青岛拔尖人才(技能类)、青岛市产业技能领军人才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青年技能人才参加首席技师选拔。
每年享受市政府津贴1.5万元
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市直有关单位、市级行业协会、市直企业及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候选人。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年享受市政府津贴1.5万元(与其他市级优秀人才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津贴按年度发放。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选拔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首席技师服务工作,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采取项目制管理方式,定期组织首席技师进行休假考察疗养和国情研修培训。
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每人可以参加一次,所需费用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执行,每次组织服务人员不得超过首席技师参加人员数量的15%。每年安排首席技师查体一次,查体标准参照二类保健查体标准执行。
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对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单位需要、本人自愿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责任和义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应当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发挥技术带头人作用,积极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先进操作法;实施名师带徒计划,发挥传帮带作用,为本职业(工种)领域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积极参加技术交流、技能演示、技术咨询等公益性活动;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停止待遇的情形
在管理期内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首席技师资格,停止相关待遇:不再从事获评首席技师时的技能技术工作的;不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在管理期内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首席技师资格,停止相关待遇: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履行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资格的;单位负有责任的,同时取消单位当年申报首席技师资格;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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