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9月9日讯(记者 李倍)青岛2019年供暖缴费已经开始,这也就预示着2019-2020年供热季即将来临。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青岛的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而在整个供暖期中,供暖温度不达标往往成为市民最为头疼的问题。
今天,青岛市司法局局长万振东做客《行风在线》栏目时有市民咨询青岛的供热标准温度,如果温度不达标是否可以要求全额退费?
万振东回应,根据相关规定,正式供热后,用户厨房内温度低于10℃,普通居室温度低于14℃的,用户可以要求全额退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可要求退还供热费的50%;供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6℃、低于18℃的,可要求退还供热费的20%。但如果是因为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导致的供热质量不达标或造成相关损失的,则由用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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