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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社业务指南汇总”在此,政策红利快来领

青岛早报 2019-09-06 10:49

深化一次办好,政策一看就懂。

近日,

青岛相关部门推出“人社业务指南汇总”,

让广大居民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人社政策,

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最大化地实现惠民利民。

↓↓↓

01 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口合一”

一、办理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办理条件

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者(含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并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三、所需材料

(一)网上办理

1、首次来青办理正规就业的港澳台人员,须上传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首次来青办理正规就业的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须上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现场办理

1、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保卡(招用人员为港澳台人员,可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招用人员为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携带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青岛市“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三口合一/招用参保模块(原就业登记)或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www.jy.qingdao.gov.cn)进入我要办事/招用参保(原就业登记)/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

(1)用人单位选择接受《企业承诺书》。

(2)填写招用人员信息(必填项不能为空)。选择参保单位,点击提交,经计算机系统自动验证匹配提示审核通过后,打印带验证码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后存入被招用人员个人档案。

2.现场办理

用人单位可持材料就近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02 职业指导

一、办理范围

有用工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三、办理流程

1.了解需求: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进行交流,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希望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的介绍服务内容,建立指导服务档案。

2.职业素质测评和心理测试:根据指导需要,选择测评测试项目,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和心理测验。

3.综合分析:结合测评测验背景资料,对测评测验结果进行科学分析。

4.确定指导方案:有针对性的确定指导方案。对个人求职者重点帮助其了解自己的特征、缓解职业压力、调节心理矛盾、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和职业生涯规划,主要采取“一对一指导”和“沙龙式指导”方式。对用人单位重点帮助其确定用工方向、招聘条件、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5.进行职业指导: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进行更深层交流,根据指导方案进行指导,最终实现“人、职匹配”,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6.后续服务:对“人、职匹配”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继续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招聘、求职问题。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03 招聘登记

一、办理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

二、办理条件

有用工需求。

三、所需材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1)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jy.qingdao.gov.cn)

(2)凭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密码为就业备案号和密码),点击“用户登录”;

(3)点击“招聘/求职”,进入“单位信息管理”,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经办人信息,点击“提交”;

(4)点击“招聘信息管理”,录入岗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

(5)企业如果需要参加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现场招聘会,可点击“单位中心/招聘会摊位预订”,进入摊位列表页面。在已经开放预定的招聘会后面,显示“详情”与“摊位预定”按钮,点击“详情”出现已经在该招聘会预定摊位的公司列表,点击“摊位预定”进入摊位预定页面,选定空余摊位预定成功,如果再次点击预定的摊位可以撤销预定。

2.现场办理:

用人单位可持所需材料就近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04 求职登记

一、办理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求职意愿的各类求职者。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1)求职者登录青岛就业网;

(2)录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招聘/求职”;

(3)选择进入“个人中心”,填写“简历管理”及“求职意愿”。

2.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

选择进入“青岛智慧人社APP”/“找工作”/“管理简历”,录入用户名及密码,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3.现场办理

求职者可到就近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05 职业介绍

一、办理范围

有用工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经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1)求职者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求职/招聘”,查询岗位信息,或者进入“网上办事”/“个人求职”,录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会员中心”,填写“简历管理”及“求职意愿”,点击“求职推荐”,系统自动匹配岗位信息,求职者可查询岗位信息或发送简历;

(2)已在青岛就业网登记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可在青岛就业网/“招聘/求职”/“单位中心”/“已收简历”中查询求职者发送的简历。

(3)企业如果需要参加人力资源市场组织的现场招聘会,则登录青岛就业网,凭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密码为就业备案号和密码),点击“用户登录”;点击“招聘/求职”,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经办人信息,点击“提交”;点击“招聘信息管理”,录入岗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点击“单位中心/招聘会摊位预订”,进入摊位列表页面。在已经开放预定的招聘会后面,显示“详情”与“摊位预定”按钮,点击“详情”出现已经在该招聘会预定了摊位的公司列表,点击“摊位预定”进入摊位预定页面,选定空余摊位预定成功,如果再次点击预定的摊位可以撤销预定。

2.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

(1)求职者选择进入“青岛智慧人社APP”/“找工作”,查询岗位信息或投递简历;

(2)已在青岛就业网登记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可在青岛就业网/“招聘/求职”/“单位中心”/“已收简历”中查询求职者发送的简历。

3.青岛微就业公众号办理:

选择进入“青岛微就业”公众号,点击“服务岛”/“找工作”,查询岗位信息。

4.现场办理:

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可参加青岛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专场或综合性等多种形式的招聘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提供岗位推荐和用人推荐服务。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06 失业人员档案接收

一、办理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和拟办理失业登记的新成长劳动者。

二、办理条件

1.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需先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2.新成长劳动者,需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所需材料

失业人员档案

四、办理流程

1.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在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后向失业人员户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移交(市内三区统一移交至市就业服务中心)。移交时档案内须有移交方列出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2.新成长劳动者档案,由办理失业登记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收,每月定期移交至市及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内三区统一移交至市就业服务中心)。移交时档案内须有移交方列出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07 失业人员档案查阅

一、办理范围

档案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放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条件

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

三、所需材料

1.相关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失业人员档案存放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08 失业人员档案转出

一、办理范围

因就业、入学、入伍、户口迁移等原因申请档案转出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或委托的档案代理机构

三、所需材料

1.提档单位出具的《提档函》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档案在市就业服务中心保管的申请人可登录青岛就业网,在“单位业务—档案预约提取”模块上传提档函和经办人身份证进行预约提取,凭手机接收到的提取验证码,在要求的时限内到档案存放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助提取档案。

2、现场办理:申请人到失业人员档案存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09 扶持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办理

一、补贴范围

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费用由市促进就业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

四、补贴期限

在岗期间

五、所需材料

1.由个人签字的《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责任确认书》;

2.青岛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花名册

六、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和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申报工作。其中: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由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用人单位和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本月新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人数填写《青岛市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完成审核后统一拨付补贴。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支付给本人的岗位工资补贴中代扣。

七、资金拨付

保险费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给商业保险公司。

10 失业登记

一、办理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人员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可以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城乡劳动者;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城乡劳动者;

3、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城乡劳动者;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城乡劳动者;

6、外地迁入本市的无业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携带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居住证)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青岛就业网,点击页面的【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

2、现场办理:携带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居住证),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11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申领范围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领标准

从2018年11月到至今,七区每人每月1337元,三市每人每月1211元。

四、申领期限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携带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居住证)

六、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青岛就业网,点击页面的【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登记】,确认个人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月数,选择此次是否申领失业金。

2.现场办理: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七、资金拨付

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其中,每月1-14日办理的,自办理当月起发放;每月15日后(含15日)办理的,自办理次月起发放。

12 停保、解聘备案、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三口合一”

一、办理范围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由用人单位办理停保、解聘备案、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停保、解聘备案、劳动合同解除。

三、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青岛市“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2份。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1)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就业。选择进入“我要办事”/“单位业务”/“解聘停保”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同意《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进入“解聘备案”模块,录入解聘人员身份证号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并提交。

(2)计算机系统对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解聘信息,同时自动予以办理社会保险暂停缴费和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登记。

2.现场办理:用人单位可持申请材料就近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13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服务

一、办理范围和条件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要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登录青岛就业。选择进入“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2.现场办理: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任一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14 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服务

一、办理范围

在外地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办理条件

在外地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在外地市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携带: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外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单1份。

四、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保险待遇跨市转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2.现场办理: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市或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迁入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15 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服务

一、办理范围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在我市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所需材料

现场需携带: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外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四、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保险待遇跨市转出”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2.现场办理: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持所需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转出申请。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16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服务

一、补贴范围

符合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补贴条件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补贴标准

从2018年11月到至今,七区每人每月1337元,三市每人每月1211元

四、补贴期限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六、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流程: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农合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核对个人信息和可享受的补助金额,填报个人领取补助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2.现场办理流程: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市、区(市)、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七、资金拨付

一次性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其中,每月1-14日申领的,申领当月月底前发放;每月15日后(含15日)申领的,申领次月月底前发放。

17 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补助申领

一、补贴范围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生育补助的女性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

三、补贴标准

对纳入我市生育保险统筹范围的生育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和人均定额结算,三级医院最高限额4200元,二级医院最高限额3300元,一级医院最高限额20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拨付。

五、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原件1份;

3.医疗机构收费明细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近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七、资金拨付

一次性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每月1-14日申领的,在申领当月发放;每月15日后(含15日)申领的,在申领次月发放。

18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服务

一、补贴范围

符合享受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三、补贴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拨付

五、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需携带: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无法通过网络核实信息的失业人员,申请人需提供死亡人员的纸质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火化证明;

3.申请人出具的书面申请。

六、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网上办理: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我要办事”/“个人业务”/“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服务”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现场办理:死亡失业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就近到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七、资金拨付

一次性拨付至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其中,每月1-14日申领的,在申领当月发放;每月15日后(含15日)申领的,在申领次月发放。

19 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服务

一、补贴范围

公益性岗位在岗从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1.岗位综合补贴。岗位综合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浮动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期限

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初次上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在岗工作满3年,因家庭生活困难且短时间内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且考核优良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上岗期限。

四、所需材料

1.社会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汇总审批表

2.社会公益性社保补贴资金拨付汇总审批表

3.社区公益性岗位资金审批表

五、办理流程

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每月底根据上岗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编制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经用人单位区级管理部门初审并汇总后,报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由街道办事处每月根据上岗人员出勤考核情况,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从业人员的出勤天数、岗位综合补贴及社会保险费申领情况录入市人力资源网络系统,编制申领补贴入员花名册,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其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还需报市就业中心审核。市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当月社保扣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六、资金拨付

社会公益性岗位市内三区人员的岗位综合补贴市就业服务中心直接通过银行代发的形式每月拨付到个人的社会保险卡银行账户;其他区市人员的岗位综合补贴由在岗人员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直接通过银行代发的形式拨付到个人的社会保险卡银行账户;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岗位综合补贴由区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直接通过银行代发的形式拨付到个人的社会保险卡银行账户。社会公益性岗位市内三区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经办的市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直接投缴到社会保险机构;其他区市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由在岗人员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直接投缴到社会保险机构;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就业服务中心每月直接投缴到社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补贴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投缴商业保险公司。

20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符合下列条件劳动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台港澳高校毕业生。

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留学回国毕业生,应先在市人社局官网首页点击“专题栏目”进入“蓝洽会”办理“留学人员来青就业报道”手续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6.在青岛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注册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了解聘备案的各类人员。

二、补贴条件

1.申请补贴人员应为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保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下补贴条件中所列内容的,可申请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2.创业者需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2011年10月1日之后。其中:

(1)登记失业人员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最后一次失业登记时间之后;

(2)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证注明的毕业时间之后且在毕业5年内;

(3)毕业年度在校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前;

(4)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营业执照时间需在休学时间之后。

3.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就是通常说的“五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两险)。

三、补贴标准

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3日期间注册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以后注册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证书:

(1)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

(3)毕业年度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

(4)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网上办事”/“个人业务”/“创业扶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模块,凭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由申请人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

(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2.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

(1)选择进入“智慧人社手机APP”/“掌上就业”,凭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3.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办理。

七、资金拨付

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21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小微企业认定应为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推送的小微企业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公布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二、补贴条件

1.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满1年,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办的小微企业,变更后经营时间须符合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

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其中除创业者本人外,申领补贴时至少1名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所需材料

无。

六、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单位业务”/“创业扶持”/“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报”模块进入“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

(2)选择进入“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系统查询不到小微企业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http://xwqy.gsxt.gov.cn)连接,查询是否为小微企业;

(4)按照系统提示核对界面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点击提交确认。  

(5)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办理。

七、资金拨付

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22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补贴范围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二、补贴条件

1.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下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招用人员可合并计算。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

2.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须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三、补贴标准

根据申领补贴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

五、所需材料

无。

六、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单位业务”/“创业扶持”/“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模块;

(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

(3)进入“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界面”,核对招用人员自动生成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点击“确认”。

(4)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办理。

七、资金拨付

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23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办理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二、办理条件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优惠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四、享受期限

3年(36个月)。

五、所需材料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失业人员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

六、办理流程

采取纳税人申请和大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人员(含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分别由扶贫协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不需提交申请。

2.现场申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纳税人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3.网上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等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4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办理范围

青岛行政区域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二、办理条件

1.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优惠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四、享受期限

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所需材料

1.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2.招用人员属于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还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六、办理流程

采取大数据比对和现场申请相结合方式进行。

1.申请单位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申请单位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申请单位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人员等将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5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

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可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6个月及以上。

2.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但申领补贴的月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对2014年以后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符合补贴条件但未在毕业年度内申报补贴,且招用人员仍在该小微企业就业的,按规定可补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金额按照用工月份时的补贴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每次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三、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四、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五、所需材料

招用人员属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六、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

1.选择进入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单位业务”/“单位招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模块,凭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

2.选择进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七、资金拨付

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6 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一、贷款范围

1.大中专毕业生

(1)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中高等学历毕业证书的学生。

(2)毕业年度在校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3)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指普通高等院校休学创业的大学生,不包括非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和中专生。

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

(1)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

(2)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全日制在校生。

3.登记失业人员

(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外地户籍劳动者在青岛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青岛市进行失业登记的。

4.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不限户籍)。

5.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6.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家庭服务机构指经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备案的机构。

7.本市户籍自主创业农民。

8.在青岛市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注册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了解聘备案的各类人员。

9.本市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聘备案的人员。

二、办理条件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需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其中:

(1)失业人员(含返乡农民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最后一次失业登记时间之后;

(2)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证注明的毕业时间之后且在毕业5年内;

(3)毕业年度在校生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需在毕业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内;

(4)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营业执照时间需在休学时间之后。

2.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时应正常经营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其中:

(1)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需按规定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就是通常说的“五险”)。

(2)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需在我市以个人投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两险或单独交养老皆可)。

3.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原企业须未申请过创业担保贷款。

4.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

(1)房屋抵押担保。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独立产权,房屋未处于抵押或拆迁冻结期(按揭房屋因处于抵押状态,因此不符合条件),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2)保证人担保。保证人需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企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通常说的五险)36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方式

1.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最高15万元;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高45万元。

2.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3.还款方式。(1)贷款期1年,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2)贷款期2年或3年的,采取第1年按月付息,第13个月起按月还本付息(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相关证明:

(1)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

(2)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3)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单位的资质证件。

五、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模块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现场申请:

(1)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创办企业或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单位的,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2)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如果是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27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签订服务

一、办理条件

通过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和经办银行核贷。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反担保证明:

(1)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房屋抵押担保:房权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

三、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人根据预约时间与经办银行现场签订《借款合同》。

2.担保中心同时与经办银行现场签订《担保协议》。

3.反担保人与担保中心现场签订《反担保合同》。

以上三个合同同时签订。

28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贴息标准

贷款额度在15万元(含)以下的,3年全额贴息;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第一年、第二年全额贴息,第三年按照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按比例给予最高全额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贷款期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月数/核定贷款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月数)×100%。(比如张三贷款额度30万,贷款期3年(36个月),贷款期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18个月,给予18/36=50%贴息。)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

1.在贷款期限内及时足额还本付息,逾期未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

2.在贷款期内贷款申请人及招用人员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内至少为1名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内至少为2名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缴纳社会保险。

三、办理流程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者,及时足额还清贷款后,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每月10日前,将及时足额还清贷款的申请人还本付息信息导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工商注册地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应贴息金额,报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月底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29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一、贷款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列入山东省小微企业推送名录范围内,并符合政策规定均可申请。(小微企业名录登陆青岛就业网查询)。

二、贷款条件

1.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以申请日为准)新招用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新招用人员包括:(1)大中专毕业生;(2)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3)返乡农民工;(4)登记失业人员;(5)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6)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上人员的界定参照创业担保贷款范围)。新招用人员按照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招用,贷款申请日仍在小微企业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计算;职工总数按照申请贷款日在小微企业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计算。

2.小微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正常生产经营,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记录。

3.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招用人员应在小微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按照每招用规定人员1人30万元标准计算。

2.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被招用人员相关证件:  

(1)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2)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五、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网上申请: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小微企业创

业担保贷款资格预审》模块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资格预审。

2、现场申请:小微企业持资格预审所需材料到工商注

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预审。

(注:(1)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2)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本市户籍的,到户籍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30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助

一、贴息条件

1.及时足额还清贷款。

2.贷款期限内新招用人员(数量)就业岗位稳定度高于50%。

就业岗位稳定度=(申请贷款时申报的新招用人员在贷款期限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月数合计/申请贷款时申报的新招用人员人数×24个月)×100%。(比如,A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3人,贷款额度90万,贷款期限2年,按照规定应该为这3个招用人员缴纳保险3*12*2=72个月,只要A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2年内缴纳保险总数超过36个月(含36个月),即符合贴息条件。)

二、贴息标准及期限

1.贴息标准: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比如,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年期基准利率为4.75%,贴息标准为2.375%。)

2.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办理流程

1.采用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小微企业: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及时足额还清贷款后,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每月10日前,将及时足额还清贷款的小微企业还本付息信息导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工商注册地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应贴息金额,报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月底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银行账户。

2、采用非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持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助所需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借款合同》;

(2)《还款证明》;

(3)《银行对账单》;

(4)担保协议、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原件。(仅申请担保费补助提供)

31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

1.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以下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农村大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2.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本人毕业证书日期为准。

二、补贴条件

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申领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四、补贴期限

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五、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高校毕业生需持本人毕业证书。

六、办理流程

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申请办理:

1.网上申请办理

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

(1)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就业失业服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选择进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按照网页提示录入信息。

2.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

(1)选择进入“智慧人社手机APP”/“掌上就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选择进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模块,按照提示录入信息。

3.微信公众号办理

(1)选择关注“青岛微就业”公众号,点击左下角“服务岛”,再点击“业务办理”;

(2)凭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登录名为身份证号,密码为社保卡号,进入“灵活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模块,按照提示录入申请信息后,确认提交,个人申请完毕。

4.现场办理

可就近向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机构提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办理申请。

七、资金拨付

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青岛就业网公示当前批次灵活就业申报补贴人员发放情况公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须于每批次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32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补贴范围

青岛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二、补贴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青岛市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

4.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稳岗返还政策。

三、补贴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总额不超过我市2018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8%。

困难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2条及以上条件的企业:⑴2017年和2018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⑵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⑶2018年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3个月至6个月且申请时待岗职工在10%至30%范围内。

四、申请时限

本年度申请上年度补贴,例如2019年,申请2018年补贴

五、所需材料

1.《青岛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报告》(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主要措施及效果、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

2.困难企业还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报表及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六、申领程序

申请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qdjy.qdhrss.gov.cn)。

(1)选择进入“我要办事”/“稳岗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并上传相应附件;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提交。

(4)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审核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的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年度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报请市政府审议。

七、资金拨付

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企业银行账户。自业务受理之日至发放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每季度集中会审相关材料,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33 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缴纳失业保险,同时符合条件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企业在职职工

二、补贴条件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2.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纳入补贴范围。

3.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且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补贴(含金蓝领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补贴等不重复发放。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三、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按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取得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分两个级别的补贴标准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

四、申请时限

企业职工须自证书批准日期(证书上的“发证日期”)12个月内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其中,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自《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实施前证书已超过12个月的,可在2019年底前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五、申领程序

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qdjy.qdhrss.gov.cn)。

(1)选择进入“我要办事”/“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提交。

(4)系统审核通过的,由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系统无法核实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对证书进行审验,审验无误的予以发放补贴。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审验仍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可持证书原件拍照并上传青岛就业网,由申请人参保地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认,按规定发放补贴。

六、资金拨付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自业务受理之日至发放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范围

1、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扶贫协作对象为我市扶贫协作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扶贫协作地区包括:甘肃省陇南市、贵州省安顺市、河北省邢台市、山东省菏泽市。

二、补贴条件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经市扶贫办认定)到青岛用人单位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用工),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2019年1月1日之后介绍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经市扶贫办认定)到青岛用人单位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用工),按每介绍1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四、补贴期限

每名建档立卡人员在青就业只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五、所需材料

六、办理流程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申报。(用户名为就业备案号)

2、进入到人力资源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模块后,系统会自动跳转到推荐信息录入模块,在该模块下录入推荐人员信息和推荐企业信息、岗位信息。

3、选择推荐花名册模块可以查看到,本机构录入的所有推荐人员名单。

4、选择补贴申报模块,在查询条件中选择协作地区划和协作地区县,点击查询,可查询出符合申报要求的人员,人力资源机构可提交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承诺书,并申报符合申报要求的人员。

5、选择补贴申报花名册模块,可以查看到本机构每月申报人员的审核情况。

七、资金拨付

按照各区市人社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5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且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

1.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含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人员);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统称“高校毕业生”);

3.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

5.青岛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在青岛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职业培训补贴(以培训人员进行培训申请的时间为准),再次参加培训须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

二、补贴条件

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确保培训出勤率不低于60%,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及时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培训补贴。

三、补贴标准

全市实行统一的培训鉴定费补贴标准,区分不同职业(工种)和等级,目前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培训机构收费高于补贴标准的,按公布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培训机构收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据实给予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给付。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次参加培训合格后均可申领培训补贴。

五、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仅限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提供);

4.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六、办理流程

补贴申请:

1.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个人业务”/“就业技能培训申请”模块,选择“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录入补贴金额,完成信息录入后于10日内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2.现场申请。参加培训人员应在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携带补贴申请材料,及时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补贴申请(一般不得超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2个月)。

其中,青岛市户籍人员向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非青岛市户籍人员向其在青岛市常住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七、资金拨付

经培训补贴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36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范围

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下列人员:

1.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6〕4号)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甘肃省陇南市、贵州省安顺市、河北省邢台市、山东省菏泽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简称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

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培训的,生活费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可同时享受。对培训申请前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的,不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二、补贴条件

符合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确保培训出勤率不低于60%,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及时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三、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合格的,在培训期间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每年最长不超过30天)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天的补贴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开班信息登记时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60%的1/22确定。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给付,每年最长不超过30天。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的期限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的期限为2019年1月1至2020年12月31日(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不予补发)。

五、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本人银行账户(仅限无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提供)。

六、办理流程

补贴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和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同步申请。申请人应在参加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携带补贴申请材料,及时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补贴申请(一般不得超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2个月)。其中,青岛市户籍人员向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非青岛市户籍人员向其在青岛市常住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七、资金拨付

经补贴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37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组织新招用的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新录用人员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培训;

3.申领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及以上,且仍在本企业就业(以投缴社会保险为准)。

企业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以开班培训信息登记时间为准)。企业招用的人员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解聘)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条件

企业新录用人员应于培训合格后,并且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及以上的,企业可凭仍在本单位就业的人数,到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培训补贴。

三、补贴标准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实行全市统一的补贴标准,按照每合格1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给付。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参加培训合格后均可申领培训补贴。

五、所需材料

1.《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

2.《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六、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合格且在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的)及以上,申领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的人数,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培训补贴,并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补贴申请材料。企业应按照培训班级申请补贴,每个培训班次只能申报一次培训补贴。

七、资金拨付

经区市培训补贴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38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

家庭服务机构: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是指在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并且派遣服务人员到家庭住所提供老幼病残护理、家庭保洁、家庭餐制作以及操持其他家庭事务等服务项目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患病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

家庭服务机构可按照就近、自主的原则选择培训机构,分期分批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确保培训出勤率不低于60%,培训结束后,按照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家庭服务机构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三、补贴标准

全市实行统一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执行。对培训机构收费高于补贴标准的,按公布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培训机构收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据实给予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给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合格后,家庭服务机构均可申领培训鉴定补贴。

五、所需材料

1.《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

2.《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仅限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机构提供)。

六、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家庭服务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培训补贴,并到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补贴申请材料(一般不得超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2个月)。

七、资金拨付

经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补贴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9 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

一、补贴范围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培训合格后按照仍在本企业就业的人数给予困难企业一定的在岗职工培训补助。

二、补贴条件

申请职工在岗培训补助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属于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困难企业;

3.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4.2019年度内,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且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5.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青岛市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以高值为基准)。

三、补贴标准

补助标准由各区市根据企业困难程度、培训规模和培训效果等情况确定。其中,对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在我市现行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青人社规〔2019〕10号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外的,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

四、补贴期限

一次性给付。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培训合格后均可申领培训补贴。

五、所需材料

1.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

2.培训实施方案(包括:培训内容及课时、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师资等)、培训结业考核试卷(样卷)、培训合格人员企业内部公示资料;

3.培训日志、开班及结业照片(或视频)、工作总结等佐证材料;

4.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证明材料等。

六、办理流程

困难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合格且仍在本企业的就业人数(以投缴社会保险为准),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助资金申请。

七、资金拨付

经培训补贴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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