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上午,记者从青岛市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9年7月26日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于2019年9月1日施行。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安全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条例》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立足我市燃气行业实际,突出解决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全面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公平合理确定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全面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据了解,《条例》修订后在原市、区(市)两级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镇(街)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建立完善了市、区(市)、镇(街)三级管理体制。
保障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本质安全。 《条例》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初次使用燃气需确认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条件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燃气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
明确供用气双方的主体责任。 《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抢险抢修等。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责任,要求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设施等。
增加燃气使用安全防护措施。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时应当同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
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行业标准和原《条例》相比,第二十八条提高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免费检查。第二十九条强化了隐患整改措施,要求燃气经营者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改变瓶装液化气的安全供应模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并负责气瓶的安装,安装人员应当检查燃气系统连接气密性。推广运用电子化信息手段,实现气瓶充装、配送、检验的智能化管理。
确定供用燃气双方权利义务
一方面针对燃气经营者具有的自然垄断地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禁止的十一项行为,如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擅自停气等。并在第十五条规定了不能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其经营区域的强制措施。另一方面,针对部分用户不履行义务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有按时支付燃气费的义务,逾期未支付,经燃气经营者书面催交且在催交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规范燃气经营相关服务收费,公开燃气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等。要求燃气经营者保证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应站的,应当事先妥善安排用户的正常用气;因气源短缺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并将限制供气措施提前书面通知燃气用户。 《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立了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强化对燃气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
完善配套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据介绍,接下来将围绕《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操作性强的办法、规定,利于《条例》具体制度的实施。
针对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记者 毕然 通讯员 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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