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8月26日讯(记者 崔文静)你知道吗?员工出差取得的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普票、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凡注明身份信息,符合要求的,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类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六个提醒
1.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纳税人手写无效;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国内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能抵扣的是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不能抵扣;
4.抵扣时必须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能抵扣,用于奖励优秀员工等集体福利项目的不能抵扣,员工自己出去玩等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
5.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出差的,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抵扣;
6.只能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境外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
计算方法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图片选自“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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