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发改委副局级领导干部于原明做客青岛市网络在线问政平台,在线解读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就物业收费问题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特别是对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缴纳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
针对网友提出的小区物业费涨价所需依据条件和程序的疑问,于原明做出如下解释:按照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如需调整,应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另外,按照现行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多名网友还提出关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缴纳问题,于原明做出以下回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空置房屋的衡量标准,国家和省均无规定,为落实空置物业减免政策,从实际出发,我市规定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业主也可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衡量标准。
青岛新闻网 2019-07-26
青岛发布 2019-07-27
爱青岛 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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