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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田明上线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
青岛新闻网6月13日讯 (记者 张萍)不发高温补贴、取暖费,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休年假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今天下午,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田明上线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用人单位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遭遇不合法待遇的员工应该如何维权成为网民咨询焦点。
刚入职被单位扣押证件,合法吗?
问政有有网民反应,自己刚入职不到一个月,被单位扣押证件,自己不想和单位闹翻,咨询应该如何处理。
田明答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员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可携带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可拨打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电话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非高温作业人员也可领防暑降温费
关于高温补贴,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田明强调,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防暑降温费,员工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实名投诉或匿名举报,或到有管辖权的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匿名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取暖费为单位福利,无强制法律规定
关于取暖费是不是每个公司必须发放。田明回复说,取暖补贴是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一项福利,由单位自行承担,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我国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
有网民投诉青岛部分贸易公司,不给员工投保,建议严肃排查。田明答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等规定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主动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我们一定依法严肃处理。
带薪年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问政中,有网民对其单位在年假期间工资计发有疑问。田明表示,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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