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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沧法院公开宣判仇某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判决被告人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不得假释;对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李沧法院资料照片)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仇某纠集被告人刘某钢、孙某、杨某、崔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2年1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仇某、刘某钢和侯某(另案处理)、张某祥(另案处理)在某洗浴中心收银台处,因索要消费明细与服务员宋某某产生纠纷,后仇某、刘某钢、侯某、张某祥为泄私愤,分别持铁锨、木凳等物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手第二掌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右眼挫伤属轻微伤。
2013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钢在某KTV内,因物品损坏赔偿问题与江某某产生纠纷,后刘某钢对江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江某某双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下唇皮肤裂伤、鼻背部肿胀并皮肤划伤、右下唇粘膜裂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7年12月31日24时许,被告人仇某、孙某等在某KTV大厅走道内,因林某某与仇某打招呼,仇某借故生非,无故殴打林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林某某左眼眶底壁及内侧壁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双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球结膜下出血,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仇某与张某打电话时发生争执,仇某为教训张某,遂指使被告人孙某、杨某和陈某晓(另案处理)纠集人员去张某住处,后杨某、陈某晓至某KTV通过李某(另案处理)纠集人员,杨某纠集被告人崔某让其帮助开车,李某纠集马某顺、杜某东等人(均另案处理),当日23时许,仇某、孙某、杨某、陈某晓纠集崔某、李某、马某顺、杜某东等10余人持棍棒至某小区,期间为避开小区监控摄像,孙某将小区内沿途的5个监控(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元)砸坏,后仇某、孙某、杨某、陈某晓、李某等10余人至该小区张某家中,持棍棒等工具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张某头顶部头皮瘢痕,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崔某带领民警抓获涉嫌吸毒的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及涉嫌贩卖毒品的汤某某(已被逮捕)。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仇某的亲属赔偿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8万元,张某书面表示对仇某谅解。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某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杨某、崔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钢在故意伤害罪中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某、刘某钢、孙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崔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具有立功情节,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钢、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仇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钢、孙某分别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仇某、杨某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
(李沧法院资料照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不得假释;被告人刘某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得假释;被告人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正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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