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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或禁放烟花爆竹 新规有望自2020年起施行

青岛早报 2019-05-23 09:53

原标题:岛城烟花爆竹将由“限”改“禁”

昨天,市公安局二级巡视员赵中国向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规定 (修订草案)》)的说明。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规定(修订草案)》,代表着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政策或将由“限放”转入“禁放”,根据《规定(修订草案)》最后一条,条例通过后拟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我市曾经历“禁”与“放”的博弈

赵中国表示,20多年来,我市在烟花爆竹管理过程中经历了“禁放”与“限放”的过程,自上世纪90年代实施禁放起,围绕着“禁”与“放”,存在明显的博弈态势,烟花爆竹管理法规经历了1997年、2004年、2006年三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烟花爆竹限放政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引起火灾和伤害事故等反映强烈,要求从严控制燃放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城市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其中4个直辖市、15个副省级城市中已有16个城市实行禁放,实行禁放后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为了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市委市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严格管理烟花爆竹的决策,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烟花爆竹管理法规纳入2019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了区(市)政府、相关部门等多方面的意见,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社会各界踊跃提出了相关意见,共计收到来信来函150余件,其中包括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和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的来信来函。4月11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送审草案,形成了现提请审议的《规定(修订草案)》。

■禁放原因

三大原因亟待禁放规定出台

赵中国说,本次限放改为禁放,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防霾治霾。近年来,受雾霾天气持续影响,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不容乐观,PM2.5等污染物聚集不易扩散。烟花爆竹燃放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二是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和伤人事故不断发生。以2018年春节为例,因烟花爆竹燃放不当致伤入院患者120余人。因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的火灾9起。三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群众基础和客观条件已经形成。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信箱等方式,市民反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逐年提高。同时分析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除夕夜烟花燃放对PM2.5浓度的贡献比例,烟花爆竹燃放对PM2.5的贡献同比下降,说明我市群众生态环境意识日益增强,烟花爆竹燃放量较往年减少。

■时间区域

未经批准全年禁止燃放

赵中国在报告中提到,目前我市实行烟花爆竹限放政策,即原法规规定,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等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以及城阳区、胶州市民用机场净空区域,未经批准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对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的限制,赵中国说,原法规规定,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拓展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不仅包括原来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的建成区,因海底隧道的建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青岛保税港区)的建成区与市南区连成一体,有必要纳入禁止范围。城阳区、胶州市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因航空飞行安全等要求,一并纳入禁止范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将逐年提高,《规定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除上述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监督宣传

从重处罚违法燃放行为

赵中国表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是一场政民互动、上下执行、全民参与、社会共享的攻坚战,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同时需要发挥居(村)民委员的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督促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向全社会宣传,以获得支持和理解,《规定(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提出,宣传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工作领域和从业人员中,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的作用,督促其在承办婚庆、典礼时,劝阻相关人员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为了最大限度减少烟花爆竹流入禁止燃放区域,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批准设置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邻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规定(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从重处罚。

■意见建议

禁放场所要设立警示标志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并在莱西市、李沧区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基层各有关单位、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局的意见,征求了部分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的意见,并公开征集了意见建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由“限放”转为“禁放”,顺应时代发展和文明进步要求,体现了绝大多数群众意愿和利益,也符合我市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化大都市战略要求。

委员会提出,《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列举不够全面。考虑到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议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也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同时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设立明显警示或提示标志”作出规定。此外,委员会还就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方面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本版撰稿首席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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