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行为,禁止破坏自然岸线的自然地形地貌与景观。
《条例》(草案)指出,编制海岸带规划应当将物种栖息地、海滨红礁石、崂山绿石、砂质岸线等亟需保护或者具有特殊风貌保护价值的对象进行重点保护,确定保护地带范围和保护措施。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造地。不得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内进行围填海。编制海岸带规划,应当划定自然岸线、陆域海岸建设后退线和主要入海河道蓝线。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海、填海、建设堤坝、筑池养殖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行为,禁止破坏自然岸线的自然地形地貌与景观。建设后退线范围内,除军事、安全防护、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基础、风景游赏和其他必需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保证滨海开放空间的连续性。入海河道蓝线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和破坏水域、改变水体的利用功能,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
对破坏海岸带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城乡规划及其他行使海岸带管理职权的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擅自修改海岸带规划的;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擅自批准有关禁止从事行为的;在建设后退线范围内,擅自批准必需的公共、公益设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在入海河道蓝线范围内,擅自批准占用和破坏水域、改变水体的利用功能或者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的;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答复、核实、处理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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